第五条
有效公安机关主管养犬管理工作,负责养犬信息管理、养犬登记、捕捉流浪犬、捕杀狂犬、管理犬只留检场所,查处相关违法养犬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计划,指导、监督犬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并对犬只经营、留检等活动的防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指导和监督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文明养犬标识的设置。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居(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养犬纠纷调解工作。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