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之一,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出户未按照规定为犬只佩戴智能犬牌、携犬出户未使用约束绳(链)或者使用长度超过1.5米的约束绳(链)牵领犬只、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携犬出户不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