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携犬进入禁止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