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只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