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实名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只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