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实名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只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犬只。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