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养犬人未按规定对犬只实施狂犬病疫苗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