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饲养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只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犬只。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