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饲养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只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