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和经营条件,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并接受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