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犬只。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