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养犬人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饲养的犬只出售或者赠予他人的,购买人或者受赠人应当自购买或者受赠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留检场所并于送交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犬只死亡或者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丢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丢失的犬只办理注销手续后找回的,应当重新申请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