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对符合要求的养犬登记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即时办理登记手续,采集养犬人和犬只信息,发放智能犬牌和识别标识。

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免疫、登记场所,可以根据便民原则公开遴选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办理免疫、登记等具体工作,实现在同一场所一次性办理犬只的狂犬病疫苗接种、犬只登记、智能犬牌和识别标识申领事项。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