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从外地携犬进入本市的,应当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并遵守本市养犬管理规定。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实名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