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遗体、骨灰处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提倡和鼓励以不占土地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安葬骨灰。对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以及骨灰撒散等不占土地、不保留骨灰方式进行生态安葬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定奖励,根据需要可以为实行生态安葬的逝者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