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遗体火化后骨灰可以由亲属自行保存,也可以在殡仪馆、骨灰堂、公墓内寄存或者安葬。提倡不留骨灰或者骨灰深埋。

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散埋乱葬。

骨灰在殡仪馆存放无人认领或者未办理寄存手续超过两年的,由殡仪馆公告后按照生态安葬方式安葬,并保存相关档案资料。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