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线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七条有效管线工程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调查管线工程范围内的管线现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管线间距,不符合安全间距的,明确相应保护措施。设计单位应当在管线工程施工前进行设计交底。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