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前对施工区域管线进行调查,收集施工现场、毗邻区域管线完整的现状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要求相关单位在设计和施工中采取措施保护既有管线;
(二)与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同步施工时,服从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安排的合理工期;
(三)施工前编制施工地段既有管线保护方案,报送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相邻管线安全;
(四)施工前通知相关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既有管线交底和监护工作;
(五)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地上管线工程基础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六)组织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手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