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施工前制定施工管理规定,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设置现场告示牌、警示标志和围挡,向社会公示施工信息;
(二)按照现场放线、工程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要求施工;
(三)施工发现不明管线、管线未标注或者标注与现状资料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查清情况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四)施工中损坏管线的,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通知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
(五)涉及桥梁的,按照桥梁安全保护设计方案和相应施工方案施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