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线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管线工程规划建设应当符合有关规划条件,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手续;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管线,应当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管线工程涉及道路、铁路、轨道交通、航道港口、河道、水利设施、园林绿地、文物保护、人民防空和军事设施、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事项的,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