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线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放线,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符合规划要求方可开工建设。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持验线合格单、竣工成果等材料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管线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