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和维护/第一节 安全管理第六十八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