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和维护/第一节 安全管理第六十九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和绿化、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为主体的执法工作责任区制度和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执法联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执法主体相关联系信息。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