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和维护/第一节 安全管理第六十七条有效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加强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户、阳台等设施的管理,防止设施、搁置物、悬挂物等脱落、坠落,造成安全事故。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提醒业主、物业使用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业主、物业使用人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向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