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四十条有效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以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协议优先满足中低收入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