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养老机构床位设置应当以护理型床位为主。新建公办养老机构,设置的护理型床位应当占总床位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已建成的养老机构应当逐步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