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九条有效养老机构床位设置应当以护理型床位为主。新建公办养老机构,设置的护理型床位应当占总床位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已建成的养老机构应当逐步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