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