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