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二条有效在维护旅游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二)爱护烈士以及历史文化人物纪念设施,爱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和旅游设施;(三)遵守公园、景区景点秩序,服从引导管理;(四)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向旅游者告知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劝阻其不文明行为;(五)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