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在维护旅游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烈士以及历史文化人物纪念设施,爱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和旅游设施;

(三)遵守公园、景区景点秩序,服从引导管理;

(四)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向旅游者告知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劝阻其不文明行为;

(五)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