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二)驾驶机动车在出入口和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有序通行;
(三)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通过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应当停车让行;
(四)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五)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六)爱护互联网租赁车辆,规范使用并有序停放;
(七)其他交通安全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