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留检和处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走失、流浪犬只,可以送至犬只留检场所或者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狂犬和疑似狂犬的处置由公安机关负责。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