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留检和处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犬只留检场所接收走失犬只,应当通知养犬人在七个工作日内领回。养犬人逾期不领回的,视为放弃,按照无主犬处理。走失犬只在犬只留检场所期间产生的饲养、诊疗等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