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饲养和经营行为规范第十八条已修改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一)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和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二)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封闭管理公园、游乐场、KTV等文化娱乐场所;(三)餐饮、商场、宾馆等场所;(四)烈士陵园、文物保护单位;(五)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员和同乘人员同意。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