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一)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和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二)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封闭管理公园、游乐场、KTV等文化娱乐场所;

(三)餐饮、商场、宾馆等场所;

(四)烈士陵园、文物保护单位;

(五)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员和同乘人员同意。

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