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一)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和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二)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封闭管理公园、游乐场、KTV等文化娱乐场所;
(三)餐饮、商场、宾馆等场所;
(四)烈士陵园、文物保护单位;
(五)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员和同乘人员同意。
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