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垃圾治理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建设乡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设施,并根据经济条件、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确定乡村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模式。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