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建设乡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设施,并根据经济条件、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确定乡村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模式。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