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村(居)民会议将乡村人居环境治理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开展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活动。村(居)民应当自觉参加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活动。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