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建设乡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设施,并根据经济条件、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确定乡村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模式。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