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垃圾治理第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投放到垃圾收集设施,或者将易腐烂、可降解的生活垃圾进行堆肥还田。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