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全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制定治理工作目标、分解落实治理任务、统筹资金管理和使用、推进治理项目实施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活动。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