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全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制定治理工作目标、分解落实治理任务、统筹资金管理和使用、推进治理项目实施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