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具体协调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以及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治理任务,做好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