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优先保障、社会力量投入、受益主体合理付费的资金保障机制,确保乡村人居环境治理长效运行。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