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优先保障、社会力量投入、受益主体合理付费的资金保障机制,确保乡村人居环境治理长效运行。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