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第三十七条有效城市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等收费标准,由市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城市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等,一律上缴财政,用于城市绿化建设。财政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化建设、养护投入的财政性资金及城市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等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管。审计机关应当对上述费用加强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