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附属绿化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