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城市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等收费标准,由市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城市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等,一律上缴财政,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财政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化建设、养护投入的财政性资金及城市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等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管。审计机关应当对上述费用加强审计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