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标准进行分类。

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