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