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