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