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地区采取堆肥、发展生物质能源等方式对本地区产生的生活垃圾就近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实行就近就地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符合环境污染防治相关要求,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并将处置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