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评估、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环节的相关责任人、经营者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