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有权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管理责任人不改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权拒绝收集和运输,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存在违反分类收集、分类运输规定行为的,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举报。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发现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收集、运输单位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处置单位有权拒绝接收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